商用合同

时间:2024-10-19 08:37:08
商用合同范文六篇

商用合同范文六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商用合同6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商用合同 篇1

出租单位: (甲方)

承租单位: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租赁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租赁地点:

甲方向乙方提供位于 交易市场 房。

二、租赁时间:

甲方从 年 月 日起将以上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租赁期限壹年。

三、租赁金额及交纳时间:

1.甲方按年租金 对乙方收取租金。

2.乙方必须于合同签订后,房屋起租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一年的租金。

四、租赁其他费用:

1.合同签订后,甲方将向乙方一次性收取租赁保证金叁仟元整,待租赁期满后,退还给乙方。

2.其它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有关用电费用,由甲方按有关收费标准向乙方按月收取。

五、其它相关规定: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没收保证金:

⑴乙方如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方的;

⑵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⑶乙方拖欠租金达1个月以上的。

2.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否则,甲方有权没收其保证金。

3.乙方在承租期间,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乙方退租后,对于乙方的装修费用,甲方不予补偿;同时乙方不得毁坏房屋租前原貌。

4.乙方在承租期间,如遇不可抗拒的灾害而发生损失,甲方不予补偿;如遇甲方整体规划,提出收回或变更要求,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5.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年租赁金额的15%收取。

六、凡在我交易市场入驻客户必须在入驻后3个月内在当地办理好工商、税务登记,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九、本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可延续签定。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商用合同 篇2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利合作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就门市租赁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位于xxxx县竹阳镇金利多锦绣苑6 区xxx 号门市出租给乙方作美发经营使用。乙方不得将该门市作其他用途,更不能利用该门市进行违法犯罪等活动。

第二条:租赁期限:1 年,即从20 年8 月31号起至20 年8 月30日止(20 年3 月7 号至20 年8 月30日止由乙方在原承租人xxx20 年3 月24日所签合同剩余时间内使用该门市)

第三条:税后租金(仅限合同期限从20 年8 月31号起至20 年8 月30日止)为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小写RMB10500元整)租金由乙方一次性将现金于20 年7 月30日前交给甲方,甲方将出具收款收据为凭。若乙方不按约定缴纳租金,本合同作废,甲方有权收回门市。乙方必须在20 年7 月30前将属于乙方自己的物品搬离该门市所属空间以外。

第四条: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如乙方要求继续承租该门市,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重新签订合同,可以续租。但租金需要重新协商。若合同前一个月没有签订新的合同,则乙方应在合同期届满之日前将属于乙方自己的物品搬离该门市所属空间以外。

第五条:租赁期间的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用以及各种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并

并缴纳。若因不缴或迟缴以上费用所产生的罚款和滞纳金等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六条:甲方交给乙方水卡一个、卷闸门钥匙两把、天然气智能卡一个、天然气用户本一个,以乙方向甲方出据收条为凭。

第七条:乙方需缴纳给甲方保证金人民币伍佰元整(小写RMB500元整),以甲方出具收据为凭。乙方保证属于甲方所有的门窗、隔楼、楼梯、卫生间、水、电、气等设施和窒内装修的墙面、天花板和地面磁砖不得损坏,如有损坏,由乙方恢复原状或照价赔偿,甲方将从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在合同期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八条: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爱护及使用租赁物及租赁物中的附属设施,并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乙方承担租赁物及水、电、天然气设施、门、窗、墙体、卫生间、阁楼等维修保养义务。

第九条: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经甲方同意可以转租给第三人使用,并由甲方与第三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甲方和乙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失效。未经甲方许可,乙方擅自转租,甲方有权单方收回门市并解除合同,乙方需承担违约金人民币壹仟元整(小写RMB1000 元整)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合同期间,因乙方自身原因不想继续使用该门市,甲方不予退还剩余租

金,并且乙方有义务将钥匙、水卡、天然气卡、天然气本1 个等手续当天返还给甲方,否则应当承担人民币壹仟元违约金。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后,装修费用与甲方无关,乙方应当将钥匙、水卡等物件交还甲方,并在当天无条件搬走全部剩余货品及货架、货柜。室内装修和固定设施不得拆除,如在约定时间不搬走或者不全部搬走,则视为放弃所有权,由甲方有权自行处理。

第十二条:乙方应当自觉遵守消防安全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和犯罪活动,否则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若有本合同未尽事宜发生,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原则自愿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经三方调解或诉讼途径加以解决。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商用合同 篇3

甲方:

身份证:

住址:

乙方:

身份证:

住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乙方以甲方名义购买商品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以甲方名义购买由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____区路号栋单元层号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计116。23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102。85平方米,公摊面积13。38平方米)。并签订 ……此处隐藏4690个字……场的发展和完善。

一、商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1.从诉讼主体看,原告为出租人、被告为承粗人的占大多数;原告为承租人、被告为出租人的较少;部分案件因存在转租等情况而需要追加第三人。

2.从诉讼请求看,以给付欠租最为普遍,一般还伴有给付水、电、煤等其他费用、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支付违约金等其他诉讼请求,此种情况与原告为出租人的居多这一情况吻合;原告为承租人的,诉讼请求则以要求赔偿损失的居多。

3.从合同形式看,普遍为非标准合同,合同内容较为简单、不规范,有的缺乏必要条款,有的合同名称为合作合同、联营合同,租金则以补偿金、净利润等名义,合同普遍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4.从合同效力看,无效房屋租赁合同占有相当比例,无效的原因主要是租赁房屋为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其中以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占多数。

5.从审理期限看,不少案件审理期限较长,造成审理期限较长的原因主要有涉及转租的需要追加第三人,涉及装潢费处理的需要进行审计,或者被告下落不明或拒不应诉。与其他房地产案件相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或拒不应诉的比例较高。

二、商用房屋租赁台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

1.租赁房屋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此类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一种观点认为,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而建设的房屋,不同于违法建筑,其建设是合法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之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对建设房屋取得所有权的进一步确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以前,建设者对房屋仍然是具有财产所有权的。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出租则是收益的主要方式。故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有效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而建设的房屋,尽管建设是合法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以前可以认为具有房屋所有权。但是具有房屋所有权并不等于可以出租房屋,根据《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出租公有房屋必须具有租赁房屋所有权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是出租房屋的必要条件,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一规定中有“依法”的限制词。故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2.判决收回房屋的,当事人未在诉讼中提出要求处理装潢费的,法院应否对装潢费一并处理?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七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退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法院对装潢费用应一并处理;而且,如果法院对装潢费用不予一并处理在收回房屋后,出租人成其他使用人对装潢可能有拆改,承租人另行起诉,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另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是对装潢费用的处理原则,而法院对装潢费用处理的前提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主张,如果当事人未在诉讼中提出主张,根据不告不理原则,不应处理,法院进行处理则超越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如判决收回房屋并处理装潢费用后,至判决生效和执行完毕的一段时间承租人仍在使用房屋,装潢仍需要进行折旧,这样出租人的权益就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3.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是否只能采取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的方式处理财产?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只能采取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的方式处理财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采取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的方式处理财产外,如果承租人无过错且实际使用房屋和水、电、煤、电话等设施和接受服务的还应当根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以补偿或其他形式处理财产争议。

三、商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重点环节

商用房屋租赁同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应当遵循合同自由、鼓励交易、尊重当事人诉权、法院有限干预等原则,注重以下几个重点环节:

1.审查合同效力。审查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完全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是否属于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规定的无效的民事行为,租赁房屋是否属于《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出租的房屋。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有效的,不应认定无效;可以认定部分无效的,不应认定全部无效。

2.审查过错责任。审查当事人对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或者违约有无过错,是一方过错还是混合过错,是重大过错还是轻微过错,以及过错对继续履行、财产处理,赔偿损失等方面的影响程度。

3.审查合同应否继续履行。对于无效房屋租赁合同,当然不再继续履行,对于有效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鼓励当事人继续履行,如一方因过错而造成违约,另一方坚持终止合同,双方确实没有继续履行的诚意和可能的,应当判决合同终止履行。

4.审查装潢费处理。如果合同终止履行,当事人对装潢费处理提出主张的,应当要求一方当事人提交装潢工程的决算书和原始单据,并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折旧因素等协商报价。如果协商报价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委托审计。

5.审查租费处理。对于房屋租金和水、电、煤、电话、服务、押金等其他费用,当事人提出主张的,应予一并处理。

6.审查约定违约金处理。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应当依照约定违约金处理;如果约定违约金显失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

7.审查是否需要追加第三人。如果涉及转租的,可能终止合同的,应当将房屋使用人追加为第三人。对于产权人和房屋使用人愿意直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可引导双方另行签订附条件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判决终止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判决生效后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以鼓励交易,减轻当事人的损失。

8.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对于未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继续履行的,应责令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于房屋租赁合同不规范的,可引导当事人采用标准合同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且严重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当事人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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